a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由于业务需要每月需购入大量蔬菜、鸡蛋、肉等,平时采购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a公司无进项税款可抵扣, 导致a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大。财务人员小刘向事务所的王税务师咨询。
通过沟通,了解到a公司的农产品供应商大多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文件一国税发[2006]156号文: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申请代开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文件二财税〔2017〕37号文第二条第一项: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a公司通过测算节税金额如下:
(原方案)a公司购买蔬菜、鸡蛋、肉等,收到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10000元,进项税额0元,餐饮收入为18000元,a公司需缴纳增值税=18000/(1+6%)*6%=1018.67元。
(新方案)a公司购买蔬菜、鸡蛋、肉等,收到代开的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9708.74元,税款291.26元(价税合计10000元),进项税额=9708.74*10%=970.87元,餐饮收入为18000元,a公司需缴纳增值税=18000/(1+6%)*6%-9708.74*10%=47.8元。
a公司采用新方案后可节税金额:1018.67-47.8=970.87元
注意事项:
1、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就不能开具免税发票,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2、因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放弃免税权,需缴纳3%的增值税,增加其税收成本,a公司可以通过适当提高采购额等方式予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