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你知道多少?

 德广财务     |      2018-12-17 08:14:12

一、什么是税收违法“黑名单”?

        税收违法黑名单是指纳税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后,税务机关以黑名单的形式予以公布,并与发改委、工商、公安部等联合实施惩戒。

二、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案件标准是什么?

        符合下列8大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即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什么是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案件违法信息及违法企业的相关信息,并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的统称。形象的说,就是“一体两翼”模式,“一体”就是“黑名单”制度本身,“两翼”就是案件公布和联合惩戒。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确立,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全面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

四、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的建设路径

        2013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开始着手研究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

        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这是我国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建立的标志。

        2014年10月开始包含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全国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都开始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014年12月21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将在《合作备忘录》列明的领域和事项上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和限制。

        2016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增加了信用修复机制。

        2017年12月,海南省发改委、海南省原国税局、海南省地税局等34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共同制定了《海南省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

        2018年3月,国家发改委、国税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民航局等9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上述两个文件的发布将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五、什么是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

        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是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

六、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的内容有哪些?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2.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主要违法事实;

        4.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5.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6.实施检查的单位;

        7.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七、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的方式

        按月进行公布,每月终了后30日内,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同时,还通过省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途径以及采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八、什么是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及联合惩戒对象?

        简单地说,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就是税务机关将公布的案件信息提供给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部门,由这些部门对案件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相应的扩大社会影响面、从严进行行政管理、限制评优评先、禁止或限制相关行为等措施。

        具体惩戒对象分四种:

        1.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2.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3.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4.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

九、被列入黑名单有什么后果?

        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税务局在税务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和推送网络进行社会公告,同时对公布的当事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分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的内部惩戒措施和31个联合惩戒单位依法采取相应的扩大社会影响面、从严进行行政管理、限制评优评先、禁止或限制相关行为等28项外部惩戒措施。

十、什么是特定严重失信人?将受到何种惩戒?

        根据国家发改委与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为税务领域的特定严重失信人,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乘坐火车和飞机。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开始探索拓展“黑名单”公布范围,研究将走逃(失联)企业列入“黑名单”和联合惩戒范围;分类收集、归纳整理重点人员信息,研究建立税收违法案件涉案重点人员信息库,及时向税务机关内部管理部门和外部相关部门推送,强化重点环节和事项的预警、阻断和管控,让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蔚然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