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的所得与个人所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德广财务     |      2018-12-19 08:06:57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针对创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加大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副主任何代欣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政策旨在通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同步降低来促进创业创新。在政策施行过程中,应当警惕各地税负不均以及个人所得税占比不同所带来的实际税负征收不均衡问题。

        中国经济时报:请梳理并分析近年来主要的针对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的税收支持。

        何代欣:近年来,我国对于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历了几个阶段。可以看到,从2012年开始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就开始倾向于创新型企业。在创新型企业当中,有很多企业是属于风险投资类的。所以从那个时候开始,本质上来说,税收优惠也是面向风险投资的。但是,我们又知道风险投资企业有其特殊属性。如果过度鼓励这类企业可能会有其他问题,比如更多地向金融机构贷款,进而触发金融体系的风险,因此,运用税收政策支持创投还是要有一定的限度。

        当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税收政策的推进,可以看到,更多的风险投资企业或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是连在一体的,这些风险投资,有的来自于金融体系,有的来自于各种各样的融资渠道。创业者、投资者一方面肩负着投资人的信任或者说是资金来源方的托付;另一方面,也肩负着自身企业的成长和自身使命的实现,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他们是一体的,税收政策在经济转型期给予一定的帮扶、提供一定的协助有了一定的合理性。

        对于小微企业或者创新企业和风险投资类企业的税收优惠,大致是这样来的。当然这其中的优惠有很多种,比较主要的是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优惠。其中,所得税当中又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类。

        中国经济时报:用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创投企业对于创新创业以及经济发展有怎样的意义?

        何代欣:我们可看过去一些时段,各国运用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增长或者促进创新的非常多。相对较远的,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大萧条时期,整个政府缩减规模,并且通过支出和税收的办法来刺激经济。

        相对较近的,我们可以看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英美两国的供给侧改革,通过减税来激发经济活力,同时通过一系列产权改革激发创业创新的活力。

        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经济依靠创新转型的需求日趋迫切。从这个层面来讲,宏观政策开始逐步向创新的帮扶领域拓展。

        作为宏观政策很重要的一项工具,税收政策一方面对创新行为和创新产品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创新过程当中的一些税收的推出或者进入的问题。比如在创新的过程当中,有一些企业可能短期之内没有利润,或者说是很多收入变成了个人收入。所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要同步,这也是这次政策推出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通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同步降低来促进创业创新。

        中国经济时报:请对此次政策进行解读并分析将对创新创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何代欣:我们都知道,对于小微企业,特别是创业创新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而言,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有时候区分度是很低的,经常混淆在一起。

因此,如果对企业所得税减税而保持原有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不变的话,那么投资人可能就会把企业的一部分收益转移到企业当中去,从而减少个人的所得,这样会增加其财务成本以及道德风险。而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其实此次面向创业创新者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也是我们在个人所得税改革当中的一个常识。这个常识就是我们针对一些特定的所得,特别是个人所得采取跟企业所得税打通关联的做法,拉平他们之间税率和税负的差异,这样有助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平衡。

        中国经济时报:您认为,此次政策在实施和实行中有哪些问题需要加以重视?

        何代欣:虽然面向风险投资和创新创业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但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都在地方。地方税务部门现在已经是国家税务总局的下属部门,但个人所得税依然是一个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所以我们在认定减免、实施减免或者认定征收标准、实施征收过程当中,要注意相关信息的采集和核实。对于符合标准的纳税人或者投资人,我们要尽可能提供便捷的征收方式和管理手续。